日本平白失去的諾貝爾獎 by一賢

· 本站原創

2014年,美籍的日裔學者中村修二和另外兩位日籍學者赤崎勇天野浩共同獲得諾貝爾物理學獎,同時獲獎的名古屋大學教授天野浩稱譽中村先生是「實驗之神,他火速推進藍光LED的實用化,對氮化鎵(GaN)材料的應用貢獻,無人能出其右。」

中村所選用製作藍光LED的材料「氮化鎵(GaN)」,初期發光的亮度非常的暗,甚至到人眼不可見的地步,在那個年代,GaN 材料沒什麼人看好,業界普遍判斷為冷門。在一次次對製程的關鍵反思裡,中村完全不在意上司的不支持,他鍥而不捨地研究改良,開發出高效能又環保的高亮度藍色發光二極體(LED)技術製程,幫「日亞化學」取得LED照明市場的全球獨霸地位。

在發明之初,「日亞化」對中村的發明完全不屑一顧。導致中村修二於1999年46歲時離開工作近20年的日亞化,在2000年2月移居美國加州,擔任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材料工程教授,放棄日本國籍,變成了一名「美國人」。後來甚至加入美國的照明設備公司科瑞(Cree)。

2000年12月「日亞化」竟然以中村「涉嫌竊取日亞化的營業秘密」,將他告上美國法院。隔年8月,中村主張自己擁有藍光LED相關權利,將「日亞化學」告上東京法院並求償600億日圓。最後在2005年1月東京最高法院判日亞化學得以6億日圓加上利息買下中村在日亞化的所有專利,最後中村僅拿到8億4千萬日圓的和解金。對此,中村感到很憤慨,他認為日亞化的超額利潤率是55%,約1200億日圓,他應該拿一半約600億日圓,而最高法院卻只給予不到百分之一的和解金。

2015年1月他在東京的駐日外國記者協會舉行記者會,批評了日本的專利制度和整個東亞教育體系。他抨擊日本的教育制度,稱大學入學考試制度非常落伍,中國和韓國也都如此,所有高中生的教育目標都是考入著名大學。說亞洲的教育制度是浪費時間,年輕人應該學習不同的事情。「憤怒(怒りのブレイクスルー)是我全部的動因,如果不是氣憤不已,我不會成功」、「每個人都有機會做美國夢,只要你努力工作,每個人都有機會」!

愛迪生靠著他的發明,為家族後代創造鉅大的財富(2015年7月中奇異公司總市值為2667 億美元),中村修二創造了全球數兆美元的新市場,光是2004年「日亞化」在LED市場銷售量就達到20億美元,獲利9500萬美元,但他當年收到「日亞化」給予的研發報酬獎金,僅僅190美元。依當年日本慣例,公司補償發明人的獎金很少超過100美元。

2005年4月1日起,日本《特許法第35條》對職務發明的權益界定是:既承認職務發明的原始權利歸發明者所有。發明者對其完成的職務發明擁有「相應對價請求權」。之前,雇員作出的職務發明其專利權一律歸公司所有,視職務發明權益如無物。若未經雇主同意,員工擅自公開該職務發明(技術秘密),得負損賠責任,甚至極可能會有洩密之刑責。或許是因為中村修二的案例,讓日本的立法者想法有了這個大轉變。

最近我們公司因為一項專利權的轉讓談判事件,才發現過去十幾年並不重視專利權,以至於讓所擁有的幾十件專利對公司的獲利沒有絲毫的助益。我們深入研究後發現,某一項專利因為申請得早,而且是業界的標準,可能讓公司有相當大的收益。

台灣對職務發明的權益界定依《專利法第7條》之規定,所謂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係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另,職務上之發明或創作其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契約者,從其約定。

這項專利有兩位共同發明人,我們公司即使因為這項專利而獲利,其中一位因為已經離開公司,而專利權屬於我們公司,所以共同發明人並沒有可能因此而受益。一般人在進入公司之前,都會被要求簽署一份文件,聲明放棄在公司期間因跟工作相關的發明而獲得的專利所有權。這樣的要求不論是外商或是台灣本土廠商都一樣,而且一般人都不得不簽,主要是當時沒有想到將來會有重要的發明,而且不簽的話,公司也不會同意錄用

專利法不承認職務發明的原始權利歸發明者所有,公司又設計讓員工放棄發明專利的所有權,這其實會妨礙員工在職務上發明和創新的意願,同時也減低了企業本身的創新發明能力與國際競爭力。日本因為失去一位諾貝爾獎得主,所以他們知道必須修法予以補救,但台灣立法者和企業老闆們的短視近利,是否直接或間接降低了台灣企業的創新研發與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