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位階低於憲法? by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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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聖峰講公民自決建國,贊嘆他對台灣國家定位的認真,他學的是法律,對歷史與政治卻非常認真求知,比同樣是學法律的檯面上人物都還要認真太多。

談到中華民國和台澎金馬的關係,以前國民黨這隻大青蛙把中華民國領土膨脹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加上外蒙古,還有台澎金馬。而在台灣生長了六七十年的台灣人,就傻傻地被誆了一輩子。黃聖峰從1945年二戰終戰日談起,那時台灣和澎湖是同盟國聯軍的佔領地,但實際上還是日本的領土,而國民黨成立台灣(省)政府僅只是託管,國民黨片面聲稱「台灣光復」,欺矇台灣住民。

直到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在國際社會監督之下,日本才正式放棄台灣和澎湖主權,但因為台灣主權誰屬並未被討論,所以仍然在以美軍為首的盟軍監管下,台灣的地位因此沒有被確定,延宕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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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近解密文件裡看到,蔣介石在1949年1 月12日發了一通電報給當時的台灣行政長官陳儀談到台灣只是盟軍的託管地,怎麼可以說是光復基地!真正說起來,「中華民國」能夠掌控的領土只剩金門和馬祖。而美國《台灣關係法》裡面的「台灣治理當局」,才真正是託管台灣和澎湖的政治單位

國民黨模糊焦點,以「中華民國」之名含混詐騙,佔據台灣和澎湖七十年。

有一個最近大家耳熟能詳的團體叫「台灣民政府」,其實不是一個正派的團體,它主張說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是日本的領土,台灣的管轄權屬美國國會與「美國軍事政府」,主張臺灣的地位是「日屬美佔」,聯合國無法給予本土臺灣人國籍,本土臺灣人不得依據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要求公投選舉獨立。但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已經宣佈放棄台灣和澎湖的主權,所以說屬於日本或「日屬美佔」都是講不通的。

黃聖峰也談到國民黨一貫的偽造歷史的詐騙手法,他說從史實上看,中華民國不是孫文創建的,當年是在袁世凱掌握軍權的逼迫下,也在全中國各地起義的聲勢下,滿清政府宣統皇帝溥儀退位,溥儀在退位詔書上寫得很清楚,他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位為共和立憲國,而中華民國就是退位詔書上訂定的國名。

黃聖峰覺得台灣的獨立建國還是要靠公民自決,也就是用公投的方式來決定。現在政府裡有些人認為公投法在憲法的位階之下,所以公投修憲不可行且不具法律強制力,但二次大戰之後,很多主權歸屬不明確,非自治的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託管領土(trust territories) 、保護國等所謂「依賴領土」,都在相關國家和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的監督下,以公民投票決定獨立或國家歸屬,如波羅的海三國、東帝汶、加拿大魁北克等,最近日本和澳洲(改元共和)即將要修憲,也是以公投的方式進行。政府以公投不能修憲或制憲來迴避是完全說不通的,如果說找不到相關國家和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的監督,就可以理解。此種公民投票有賴政府與民間團體折衝尊俎、審時度勢,決定實施時機,免去訴諸流血革命,各國已有先例。

公民投票分兩種,位階在憲法之下的,不涉及一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割讓等國際法問題的公民投票,叫做公投法(Referendum Act) ,另一種叫做行使自決權的「人民投票」(plebiscite),其法源來自國際法,位階高於憲法,包括國家都尚未建立,自然無須依賴國內立法或入憲才能行使,也非任何國內法所能排除。涉及國際法層次的公民投票,若符合國際法原則與實施要件,即毋須考慮國內法(憲法或法律)有無依據,必要時得由行政機關主動發動或立法機關決議發動。黃聖峰講的公投決定獨立或歸屬,事涉一國的主權歸屬、獨立,法源必然是具有國際法優位的「人民投票」。

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不被認定為遷佔者國家(Settler State) ,因為「遷佔者國家」係支配原始居民的新移入者「新」建立的國家,國民黨遷佔者與政黨輪替的民進黨都是繼承國際法已不承認的「中華民國體制」,既沒有建立「新國家」,也沒有與「母國」分離,因此具有殖民統治的屬性。

位階在憲法之下的公民投票,是國內法,本身不能改變主權現狀,也不能做為國家獨立的根據,頂多藉以確認「國家地位」的「合法性」,在國際法上不具優位。

要擺脫殖民統治的屬性,免去流血革命,唯一方法只剩具有國際法優位的「人民投票」(plebis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