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檢分隸了嗎2013-02-14 點閱:48705 分享:10
訴訟在臺灣,主要可分成「民事」、「刑事」、「行政」等三種類型,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官是負責偵查、追訴犯罪的公務員,起訴前、偵查犯罪,偵查後、將有犯罪嫌疑的人起訴。進入法院的訴訟,檢察官成為代表國家的原告,隸屬行政院法務部,而被檢察官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就成了被告。 在臺灣,執業律師如果希望保持訴訟品質,每月接案最多10件,再多就會照顧不過來,但一位檢察官的「偵」字案加「他」案,每個月卻動輒上百件。儘管工作量不成比例,但法務部仍表示:「100年度檢察官起訴全般案件之定罪率已達96.1%,並無濫訴之情形」。檢察官跟你我一樣是凡人,但國家卻讓他去做神的工作,看著他們引以為傲的定罪率,不禁想問:真的沒有濫訴嗎? 在臺灣,很少人會關心濫訴的問題,因為臺灣人不習慣打官司, 人們以為:既然法院和檢察署連在一起,訴訟時, 檢察署跟法院放在一起,卻又隸屬行政院法務部,那麼, 這個問題,連檢察官自己都搞不清楚,何況一般大眾?!對此, 2010年,何克昌因積案被檢察總長黃世銘送監察院彈劾, 事實上,朱立倫有著跟何克昌相同的感受。朱立倫批評「檢調濫訴」 不過,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年報,歷年來,貪瀆案件的平均定罪率是6 定罪率低,代表著無罪率高,特別是「反對黨」被誣陷的政治人物。例如:雲林縣長蘇治芬涉賄案件,一、二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三審被駁回;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被控護航廠商,羈押59天,纏訟6年,一審、二審、更一審都判決無罪;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被控利用執行機密外交「安亞專案」名義,詐領經費50萬美元,羈押51天,全案因特偵組放棄上訴而無罪定讞;前南投縣長彭百顯,被控辦理九二一大地震重建工程,涉嫌圖利廠商,收押61天,纏訟11年,無罪確定;前台南市長、現任立法委員的許添財,官司纏訟數年獲判無罪… 若從貪污案件4成遭判無罪確定來看,無論濫訴或未盡舉證之責,檢察官理應難辭其咎,然而,檢察官卻不這麼認為。2006年,起訴謝清志的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在接受《今周刊》訪問暢談其辦案經驗時竟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即便一審無罪,檢方也會以「依法起訴」為由一再上訴,迫使被告陷入不斷發回與更審的痛苦深淵。不過,如果你以為無罪定讞的結果,會影響承辦檢察官的考績,那就大錯特錯了!依據「檢察官辦案績效考查實施要點」,「無罪定讞」對考核影響的比例不過區區0.1分而已,難怪檢察官有恃無恐,追殺特定對象時,一點也不會手軟。 除了追殺政敵,法曹們也精通各種護航自己人的方法。以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弊案為例,馬在案發後才補救捐出款項,法院居然認定沒問題,法官蔡守訓還超越時空回到宋朝,搬出「公使錢」替馬解套;同樣是「大水庫理論」,馬可以用,阿扁就不可以,而身為檢察官之首的檢察總長,理應統一解釋與適用,卻仍視若無睹,放任差別待遇一再發生。 檢察總長由總統任命,且檢察權是行政權中最核心的權力,也是整肅異己最可怕的工具,一旦總統只為某個政黨或某個權貴集團服務,其不公不義就注定對這個國家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淘空台灣,卻能逃避司法制裁,遠走美國、中國的國民黨權貴們,比比皆是。東帝士陳由豪、中廣朱婉青、廣三曾正仁、高雄市議長朱安雄、立法院長劉松藩、高雄市長王玉雲、苗栗縣長何智輝、立委王志雄、中常委王又曾、立委羅福助…真是族繁不及備載啊! 你說:「法務部不是還有一個『廉政署』嗎?可以請他們評鑑檢察官啊!」若你仔細檢視廉政署「檢察官評鑑辦法」的立法精神,會發現外部監督是虛,逃避內部監督才是立法的本意,不然,為何一整年才移送一位劉姓檢察官懲戒?說穿了,這個無關痛癢的法,不過是製造馬氏集團公職權位並替馬政府粉飾司法亂象的一 塊遮羞布。 檢察官不應該有「想聲押誰就聲押誰、想起訴誰就起訴誰」的自由心証與特權,檢察官不應該爭功諉過的整肅官僚,或成為唯利是圖的訟棍。當行政官僚以「督導」檢察官「結清」案件,沾沾自喜向社會民眾邀功時,你我的權益,已在宣告偵查終結之時,在案件消除案號之後,在表面上(1980年起)審檢分隸實際上司法、行政角色又常混淆之際…消失殆盡了。 最重要的是,臺灣還不能向全世界宣告臺灣已經是審檢分隸、司法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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